搜尋結果
2024年4月18日 ·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北檢偵辦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檔涉嫌虐死1歲男童,今天偵查終結,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嫌起訴姊妹檔,本案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另外,兒福聯盟陳姓女社工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保母訪視頻率3歲以下全日托1年增至6次 最快5月上路.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劉姓保母姊妹檔犯刑法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致死罪、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本案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相關證據及具體求刑於審理程序中提出。 北檢:劉姓保母姊妹凌虐男童致死 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保母姊妹涉虐死童求交保 法院裁定續押禁見.
2024年4月18日 ·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男童,北檢今天偵結,認定犯行包含將男童綑綁塞入水桶、長時間裸體躺地及陽台罰站等,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蔡偉逸指出,對被告劉姓保母姊妹提起公訴,犯行構成3項罪名,分別為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以及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後2罪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加重刑期1/2,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另外,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陳姓女社工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嫌部分,考量並非故意犯,與劉姓保母姊妹故意犯罪而適用國民法官參審有別,且尚有資料查證中,以另案持續偵辦中。
2024年4月18日 · 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男童遭起訴,台北地院召開接押庭,劉姓保母翻供僅認部分犯行,哽咽致歉沒救活男童,其妹不認罪,均請求交保。 法官庭末諭知,2人續押並禁見。
2024年3月14日 ·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約談劉姓保母到案,訊後依虐童致死、傷害致死、違反兒少法等罪嫌聲押禁見獲准,2月再約談劉女胞妹到案,同樣聲押獲准。 檢警3月12日發動搜索,將負責訪視男童的兒盟陳姓社工依涉嫌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解送北檢,訊後以30萬元交保。 衛福部13日發函兒盟要求暫停新收出養。 各單位服務紀錄時序. 衛福部3月18日提出事件相關時序表。 (中央社製表) 相關單位怎麼說? 兒盟表示,去年9月托育男童後,負責的陳姓社工9、10、11月都當面訪視並拍攝照片;9月時男童額頭有瘀傷,但可看出瘀青逐漸縮小恢復,10月訪視時男童窩在劉姓保母身上,社工11月訪視邀保母帶男童到公園,孩子還一起玩蹺蹺板,當時男童並無媒體所稱指甲被拔光、骨折等情況。
2024年5月8日 ·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男童,北檢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姊妹,另案偵辦涉偽證、滅證的4名親人。 檢警昨天展開搜索,因有事證未釐清,今天凌晨將4人請回。 台北地檢署指出,劉姓保母的王姓丈夫、兒子為被告,另2名子女為證人主動到案說明,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與扣案事證有釐清、比對的必要,因此凌晨諭令4人請回。 全案起於,劉姓保母去年8月間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於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對男童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男童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呈現無意識,送醫後傷重不治。 北檢今年1月間聲押劉姓保母獲准,2月間另聲押劉女胞妹獲准。
2024年3月21日 ·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嫌虐死1歲男童,台北地檢署今年1、2月間先後聲押劉女及胞妹獲准,為釐清犯罪細節,檢察官今天下午提訊在押劉女。 載運劉女的囚車下午1時許進入北檢。 劉姓保母去年9月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間以劉姓保母涉嫌虐童致死等罪聲押禁見獲准,2月間另約談劉女胞妹到案,聲押獲准。 此案爆發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質疑兒福聯盟訪視報告是否造假。 為保全證據,台北地檢署13日指揮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兵分多路搜索,並約談兒福聯盟陳姓女社工,訊後諭令陳女新台幣30萬元交保。 檢察官為了進一步釐清案情,今天下午提訊在押劉姓保母,囚車在下午1時許到達北檢。 劉女隨著其他在押人犯進入北檢,等候檢察官訊問。
2024年3月22日 · 2024/3/22 10:0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嫌虐死1歲男童,台北地檢署今年1、2月間先後聲押劉女及胞妹獲准,為釐清犯罪細節,檢察官昨天提訊劉姓保母後,今天上午另提訊劉女胞妹,比對相關供詞。 劉姓保母去年9月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間以劉姓保母涉嫌虐童致死等罪聲押禁見獲准,3月間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2個月獲准。 檢警過濾相關證據後,發現劉女胞妹涉案,2月26日另約談劉女胞妹到案,訊後認為劉女胞妹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此案爆發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質疑兒福聯盟訪視報告是否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