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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6日 ·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年度中成年

  2. 2022年8月18日 · 「7年來,他們究竟在爭什麼? 」媽媽離世4年仍未辦妥遺產登記,繼上演一場兄妹爭產官司,一審、二審經歷3年多書案往返。 終於,雙方和解下落幕! 定居美國的妹妹因父母年邁且體弱多病,辭去工作回台陪伴多年,然父母相繼過世,返美後因大環境及年紀關係,讓自己已臨六十歲仍需為退休生活打拼,委屈之餘,覺得該爭取媽媽留下的不動產繼承權益。 兩位兄長口頭對妹妹說,媽媽生前交代房子留給兒子們,媽媽本想要立一份遺囑,兒子們覺得不必這麼麻煩,女兒應該會聽媽媽的交代。 媽媽離世後,做妹妹的以Email、簡訊想要討論遺產如何分配,二位兄長情緒激動、拖著拖著始終不願處理,4年過去,妹妹心想再不處理完成,恐留給美國成長的子女去面對不熟悉國家的繼承法令,遂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來分配遺產。

  3. 2023年9月27日 · 行政院近日討論通過財政部擬具之「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 房屋所有人之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課以較高稅率,並且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改按年計徵,另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以及修正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取巧適用免稅。 就修文修正草案, 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4.8%,各地方政府均「應」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

  4. 2023年2月21日 ·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 ...

  5. 2022年8月20日 · 不動產繼承案件中,除現金很好分配外,當想要買賣、處分房屋或土地,兩人以上共同持有房屋或土地,或因持分關係或分割考量,常遇到共有人意見不同。 有下列幾項: 問題1:房屋土地共有人佔用,無法運用該產權. 問題2:家族關係雜糾紛多,只希望能簡單處理房產. 問題3:共有持分人意見多無法統合,無法取得可行方式. 問題4:想按自己想法來處理房產. 問題5:共有持分人因故失蹤,無法聯繫. 問題6:需要資金周轉,只能持分房產變現. 三、個人持分不動產的建議.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記得買賣持分房屋時需要先通知其他持分人,詢問是否要優先購買。 另外,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6. 2022年3月10日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中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許多父母會透過變更保險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給子女,這樣保單價值可以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 不過,有許多的現實狀況是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的方式來投保,等到發現這樣會衍生出遺產稅的問題後,才急急忙忙變更要保人,因此 常見有遺產稅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說到7類特定親屬,包含有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及祖父母等。 眉角2、受益人漏填了「法定繼承人」

  7. 2019年10月1日 · 情況3沒有指定受益人需計入遺產保險公司仍會給付法定繼承人身故保險金。. 因此陳先生和他的兄弟姊妹要領取媽媽的身故保險金需確認保單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有就是受益人領取且保險金不列入遺產如果沒有就是法定繼承人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