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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核保人員指為保險業依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評估危險並簽署應否承保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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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核保人員,指為保險業依核保處理制度及程 ...

  2. 保險業應建立其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第 6 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 項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 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 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保險費之收費作業、送金單或收 據之領用、收費時間及繳回等管理。 四、依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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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簡稱產、壽險公會)為規範人身保險商品之招攬及核保作業風險控管,以 保障客戶權益及避免道德風險,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 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人身保險商品招攬業務時, 應要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之精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 處理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 各會員應訂定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確保其招攬人員具有招攬相關保 險商品之資格、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且經測驗合格,並已具備所銷售保險商 品之專業知識,其中在職訓練包括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 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 各會員應確保所屬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時應有以下程序,以有 效控管風險: 一、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若為法人者,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 、地址、聯絡電話)與投保目的及需求。
  4.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

  5.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6.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2022-03-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1號.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 ...

  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說明: 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配合旨揭辦. 法及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修正於文到 2 個月內共同完成研議修正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報會包括依旨揭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0 . 款規定針對保險業銷售保險商品予 70 歲以上客戶者,訂定其銷售過程以錄音. 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軌跡之方式。 另併請確實. 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3 號函,督促所屬會員. 公司於旨揭辦法及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修正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將其納入內. 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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