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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中華民國保險法之規定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必須分開經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則也可以銷售保險期限不超過一年的短期人身保險。 為了符合監管要求,有的保險公司成立了集團公司,下設獨立核算的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 盈利方式 [ 編輯] 一個客戶一定時期繳納一次或數次保險費,保險公司將大量客戶繳納的保險費收集起來,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支付約定的賠款。 如果自始至終保險公司的賠款支出小於保險費收入,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承保贏利」。 例如,大量分散的房屋所有者購買了保險單並且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如果保險所指定的事故發生,保險人根據保險條款兌現保險責任。

  2. 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 編輯] 條款一: 投保人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簽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繳付所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條款二: 自動哪個墊繳保費適宜於 ...

  3. 電子商務經營模式 是指 電子化企業 (e-business)如何運用 資訊科技 與 網際網路 ,來 經營 企業 的方式;簡略歸納出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B2C (Business to Consumer)、 C2B (Consumer to Business)、 C2C (Consumer to Consumer)、 O2O (Online to Offline)五種經營模式。 [1] B2B [ 編輯] B2B主要是針對企業內部以及企業(B)與上下游協力廠商(B)之間的資訊整合,並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企業與企業間交易。 藉由企業內部網(Intranet)建構資訊流通的基礎,及外部網路(Extranet)結合產業的上中下游廠商,達到供應鏈(SCM)的整合。

  4. 保險 ,在 法律 和 經濟學 意義上,是種 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 經濟 損失的 風險 。 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 社會保險 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 奧托·馮·俾斯麥 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 工人階級 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 [1] 。 而 財產保險 的起源可以追溯至 1666年倫敦大火 [2] 。 18世紀初出現 人壽保險 。 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 [3] 。

  5. [1] 在一般用法中這個英文原意為可抵扣deductible)」的名詞是用來描述保險公司用作保單理賠支付門檻的條款之一。 自負額通常被當作在保險公司要支付大量的索賠之前,消費者應該要承擔的費用。 保險公司透過將保險覆蓋限制在足以引起高額費用的重大事件上,希望因此可以減少支付較小金額的次數,而達到節省的目的。 [1] 因此,如果自負額越高,保險費通常會更便宜。 例如, 醫療保險 公司會提供高保費和低自負額的保險計劃,或低保費和高自負額的計劃。 一個保險計劃的每月保費為1,087美元,自負額為6,000美元,而另外一個計劃的每月保費為877美元,但是自負額則為12,700美元。 有6,000美元自負額的保單持有者必須支付6,000美元的 醫療衛生 費用,然後保險公司才會支付其他費用。

  6. 在被保險人自己的支付到達自負額滿額之前,被保險人可能需要為幾次醫生診治或領取幾次 處方藥 做支付,而後保險公司才會開始支付費用。 此外,大多數保單都不會針對被保險人對醫生的就診或處方藥支付的自負額部分提供 共付額 保險。 共付額 :也稱自付額,是被保險人必須在醫療保險公司為特定的就診或服務付費之前自掏腰包支付的金額。 例如,被保險人會為醫生的就診或獲得處方藥支付45美元的共付額。

  7. 臺灣正體. 電子商務 ,簡稱 電商 ,是指在 網際網路 或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 電子商務包括 電子貨幣交換 、 供應鏈管理 、 電子交易市場 、 網路購物 、 網路行銷 、 線上事務處理 、 電子資料交換 ( EDI )、 存貨管理 和自動資料收集系統。 在此過程中,利用到的資訊科技包括 網際網路 、 全球資訊網 、 電子郵件 、 資料庫 、 電子目錄 和 行動電話 。 發展歷史 [ 編輯] 2020年9月2日 雲南瑞麗中緬邊境跨境電商「擺渡人」:打通兩國物流「最後一公里」 在過去的30年間,電子商務的概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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