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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款契約書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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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貸契約或稱借貸係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收益之有名契約借貸必為無償若雙方約定使用該物之代價則非借貸而係租賃契約借貸又可分為使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二種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在 金融 領域, 貸款 (或稱 借貸 、 融資 ,俗稱 調頭寸 等)是一個或多個個人、組織或其他實體向其他個人、組織等出借的 金錢 。 接收方(即借款人)承擔 債務 ,通常有責任支付該債務的 利息 ,直到它被償還以及償還借入的 本金 。 證明債務的文件(如 本票 )通常會指明借入的本金金額、貸方收取的 利率 以及還款日期等。 貸款致使標的資產在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在一段時間內的重分配。 利息 為貸方提供了參與貸款的激勵。 在合法貸款中,這些義務和限制中的每一個都是透過 契約 強制執行的,這也可能使借款人受到稱為貸款契約的額外限制。 儘管本文重點介紹貨幣貸款,但在實踐中,任何實物都可能被借出。 提供貸款是 銀行 和 信用卡 公司等 金融機構 的主要活動之一。

  3. 契約 [1] (英語: contract )是雙方當事人基於 意思表示 合致而成立的 法律行為 ,為 私法自治 的主要表現。 一般而言,契約是指 私法 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 買賣 包含線下購物和 網路購物 )、物權契約(例如 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 結婚 )等,不過在 公法 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網際網路檔案館 ))。 在 民法 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 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 法律 會明文要求。

  4.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 金融 領域, 貸款 (或稱 借贷 、 融資 ,俗稱 調头寸 等)是一個或多個個人、組織或其他實體向其他個人、組織等出借的 金錢 。 接收方(即借款人)承擔 債務 ,通常有責任支付該債務的 利息 ,直到它被償還以及償還借入的 本金 。 證明債務的文件(如 本票 )通常會指明借入的本金金額、貸方收取的 利率 以及還款日期等。 貸款致使標的資產在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在一段時間內的重分配。 利息 為貸方提供了參與貸款的激勵。 在合法貸款中,這些義務和限制中的每一個都是透過 合同 強制執行的,這也可能使借款人受到稱為貸款契約的額外限制。 儘管本文重點介紹貨幣貸款,但在實踐中,任何實物都可能被借出。 提供貸款是 銀行 和 信用卡 公司等 金融機構 的主要活動之一。

  5. 16世紀高利貸者形象. 高利貸 ,又稱 放數 , 元代 稱 羊羔利 ,指要求特別高 利息 的 貸款 。 高利貸 債權人 通常稱作 大耳窿 或 地下錢莊 ;在馬來西亞,新加坡一帶又稱為「 阿窿 」。 貸款所產生的高額利息通常又稱為 貴利 。 由於高利貸在很多地區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這些契約一般必須 抵押 ,甚至必須立下字據。 非法的高利貸 借款契約 不受法律保護,契約很可能在法庭會被宣告無效。 法律 [ 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 [ 編輯] 依 中華民國 《 民法 》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借方 (英語: debit ,簡記為 Dr. )與 貸方 (英語: credit ,簡記為 Cr. )是 複式記賬法 中交易 分錄 時使用的概念,其中借方位於T型賬戶的左邊,貸方位於T型賬戶的右邊。 一般而言,資金運用賬戶的借方與資金來源賬戶的貸方登記增加數。 每筆交易的借方總額與貸方總額必定相等。 [1] [2] 一個賬戶中借方總額與貸方總額的差異為賬戶餘額( balance )。 如果賬戶的借方總額超過貸方總額,則稱賬戶有借方餘額。 反之,則稱賬戶有貸方餘額。 對於公司整體而言,借方餘額合計數與貸方餘額合計數必須相同。 [3] 參考文獻 [ 編輯] ^ Debit Credit Rules. Accounting Explained.

  7. 中華民國民事法上,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買賣不破租賃」、「分管契約」、「預告登記」這三種。 買賣不破租賃 [ 编辑 ] 現於臺、澎、金、馬實施之中華民國 民法 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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