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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 ...

  2. 教師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窺視通聯紀錄的行為,構成 刑法第315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但無正當理由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涉及 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罪。.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 ...

  3.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

  4.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 ...

  5.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6. 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 ...

  7. 第 8 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再犯。. 第 9 條.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