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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窺視通聯紀錄的行為,構成 刑法第315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但無正當理由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涉及 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罪。.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 ...

  2.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 ...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34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上訴人以水 果刀強押 ...

  4.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 ...

  5.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 ...

  6.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7. 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按期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