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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

  3.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百年一月五日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修正發布

  4.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錄)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5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 第2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5.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釋示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前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辦理招收本標準第七條(含修正前第六條)之招生情形。 (二)學校整體作業程序規定及審核機制。 (三)規劃招生,含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其擬招收對象之專業. 卓越資格條件,及各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招收名額上限之. 規定。 (四)入學後之輔導機制等。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全校不. 通過。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經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或最. 近 3年內經本部核有重大招生缺失。

  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7.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建構終身學習社會及因應國民升學 及繼續進修需求,本部遂依國際視野制度彈性學用密合及確保品質等原則,全面檢討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報考資格之規範條件,以促使本標準之規定更合乎國家與社會實際需要及人民需求,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於從事相關工作經驗5年以上,得以報考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明定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或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8. 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 ...

  9.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為提供民眾培養學士後第二專長之選擇,且以等同學士後學士班第一學年之修業基礎資格招收學士後學士班轉學生,可縮短學生入學後之修業時間,有利於學生生涯規劃,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第九條,增訂學士後學士班轉學報考資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10.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196A號令修正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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