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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2.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 ...

  3.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坡道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形狀: 可為圓形、橢圓形或其他形狀。 圓形直徑約為2.8-4 公分,其他形狀之外緣周邊長為9-13 公分。 處理: 應設置堅固,不得搖晃, 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得有突出物或勾狀物。 單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應為75 公分。 雙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高度應分別為65 公分及85公分。 4. 出入口平台及操作空間.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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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 3 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6. 2018年9-11月修訂版.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人本道路資訊網. 法令重點.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 無障礙通路.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應符合下列規定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2.路緣斜坡之淨寬主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尺。 3.路緣斜坡之縱坡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閱下表規定設置。 高低差20公分以下,坡度10%(1:10) 高低差5公分以下,坡度20%(1:5) 高低差3公分以下,坡度50%(1:2)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應用方式.

  7. 2019年1月4日 · 首頁. 法令訊息. 法規公告. 建築管理.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標籤: 無障礙. 瀏覽人次:3801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生效。 附件檔案. .pdf.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80701生效).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4522kb. .pdf. 修正規定對照表.pdf. 更新日期: 2024-02-22 檔案大小:643kb. 回前一頁.

  8.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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