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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線上申請:「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網址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house300e/) (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至內政部營建署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辦理

  2. 住宅補貼. 住宅補貼.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公益出租人. 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查核督導專區.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貼辦理情形概況. 身心障礙補貼辦理情形概況分析.

  3. 營建署表示住宅補貼採取評點排定補貼優先順序對於弱勢家庭及特殊經濟需求之申請者會額外評點加分或享有較低之優惠利率第一類優惠利率為郵儲2年定期機動利率減0.533%第二類優惠利率為郵儲2年定期機動利率加0.042%),請民眾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享有第一類優惠利率住宅補貼可搭配財政部青安貸款 營建署表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搭配財政部轄下8大公股銀行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的青年安心成家貸款, 財政部於8月1日已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貸款2.0版,最高貸款額度從8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及貸款利息補貼增加1碼等方案。

  4. 線上申請住宅補貼 發布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申辦流程. 1.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 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2. 經各直轄市、縣、 ()政府住宅單位審查合格後發核定函。 審查時間約為4個月。 應備物品.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條件為 住宅法第4條 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線上申請首頁

  6. 為了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且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自行購買住宅並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二、 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已結婚。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7.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線上申請申辦流程. 住宅補貼線上申請首頁. 租金補貼申請流程. 線上申請點選欲申請之項目:租金補貼. 申辦前請務必詳閱並勾選「申辦事項」,及備妥各項相關證明文件. 輸入申請人之「身份證字號」、「戶口名簿戶號」、「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等正確資訊。 系統將發送簡訊驗證碼至申請人所填寫之手機門號,上述資料送出並驗證成功後,即為申請人之正式帳號,且無法於線上修改,請確實填寫。 系統將於每次登入時,傳送簡訊密碼,作為身分識別驗證,若收不到簡訊,請確認您的手機號碼是否輸入正確,或曾經向電信公司申請拒收商業簡訊,可能造成無法收取簡訊通知,確認送出後即可到步驟2填寫資料。 確實填寫資料*為必填欄位,若有勾選「身分資格認定」,請於步驟4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8. 1.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1) 已成年者。 (2)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3) 未成年,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2. 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無自有住宅。 (2) 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 (3) 符合所規定之<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 3.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 (4)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5)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二) 補貼金額. 租金補貼金額上限,依地區、家庭成員人數及身分等條件分級,詳情可參閱< 補貼額度、加碼倍數 >,以下摘要說明:

  9. 請依序勾選下列選項將協助您檢視是否符合住宅補貼資格1. 申請補貼類別.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 國籍. 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內設有戶籍 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國內無戶籍. 3. 年齡. 已成年 未成年且已結婚 未成年且未結婚 未成年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4. 家庭成員人數. 申請人本人及配偶 計 人.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曾祖父母、曾孫子女等) 計 人.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 計 人.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計 人. 以上人數共 1 人 (加總以上人數) 5. 戶籍地.

  10. 法規公告.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4-20. 內政部96.4.10台內營字第0960801764號令發布實施 內政部97.6.26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 內政部97.11.5台內營字第0970808832號令修正 內政部98.7.13台內營字第0980806272號令修正 內政部99.6.22台內營字第0990804366號令修正 內政部100.6.1台內營字第100080415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2.3台內營字第101080020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7.4台內營字第1010805644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10.3台內營字第102080952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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