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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2. 1213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更新日期:110-10-08.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3.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112-05-1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4.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5. 小妹結婚後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結婚當年度的所得稅則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例如一方有巨額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可列舉扣除時可藉由合併申報減少2人應納稅額。 又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利息所得都很高時,則分開申報比較有利,可各別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額度,小妹可依據自己的情況,先行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申報方式。 至於以後年度小妹與其配偶就應該合併申報所得稅,不可以選擇分開申報。 更多相關資訊. 附錄二 國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2-08-01. 附錄一 地方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2-08-01. 網路服務. 112-08-01. 結語. 112-08-01. 主動退稅是責任. 112-08-01.

  6.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 (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103 (含)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7.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更新日期:111-05-02.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問題分3 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自103年起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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