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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01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3-01-03.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 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

  2. 4302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更新日期:113-01-03.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 ...

  3. 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

  4. 壹、遺產稅簡介. 更新日期:113-01-30.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5. 更新日期:113-01-03. 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6.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更新日期:112-04-27.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住所,也就是戶籍登記的人。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112-04-27.

  7.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111年度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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