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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物運輸保險. 貨物在海上運送中,可能因人為或是天災而使貨物遭受損壞,為避免這些意外原因而受到損失,產生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應。. 現今運輸方式多樣化,使用船舶、飛機、汽車等運輸工具載運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及郵包等,都可以承保貨物運輸保險 ...

  2. a. 臺灣產物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 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要保人可透過免費申訴電話 0809-068-888 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tfmi.com.tw或總公司、分公司及服務中心所提供之電腦查閱或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 第一條 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均係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3. 要保人得就物品損失責任範圍或貨櫃損失責任範圍擇一投保。 四、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一)、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或因被保險人遲延所致。 ( 二) 、對於物品短少或遭受竊盜損失所致。 ( 三)、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或惡意破壞所致。 ( 四)、運送金銀及其製品、珠寶、首飾、古玩、藝術品、文稿、圖畫、圖樣、模型、貨幣、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或其他各種文件所生損失。 ( 五)、運送動物或植物所生損失。 ( 六)、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任何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擅自放棄賠償請求權者。 ( 七)、被保險人依法得行使抗辯權或其他權利以免除或減輕責任,若因故意而未行使前述權利所產生或增加之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4. 甲式: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乙式:本保險契約僅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火災爆炸及承載貨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碰撞或翻覆所致運送之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承保範圍(二)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毀損滅失責任,以受運送之貨物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區域及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直接損失為限。 第五條 除外責任(一) 託運物以合法財物為限,但本公司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 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5. 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五、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一個人傷害或死亡 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

  6. 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在契約所訂之營運範圍內,經營空運承攬運送人業務過程中,對運貨物發生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到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般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惡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勞務契約關係之人等,因執行業務而致身體受有傷害疾病或致死亡,或因而造成財物損失而應負之賠償責任。 四、因被保險人之侵權行為所致第三人體傷、疾病或死亡或第三人財物受有實質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控制或租用之任何財產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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