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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移轉不動產時,始可免徵印花稅及契稅;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 ...
併購. 租稅措施. 字級設定. 併購. 租稅措施. 併購新創事業之租稅優惠. 商譽核認檢核表. Q1:公司因併購新創事業所產生的商譽,稅務申報時可以攤銷嗎? 更新日期:111-11-07. A:依財政部111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029020號令 ( 附檔1 ),如併購交易無下列3項情形,即得核實依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將併購所產生的商譽於15年內平均攤銷。 (1)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之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 (2)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3)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者。 更多相關資訊.
2.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以繼續生產併購前被收購公司受獎勵之產品或勞務,且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收購公司中,屬被收購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計算之所得額為限。
A: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可否申請退還累積留抵稅額?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三、應如何申請退稅?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更多相關資訊. Q1:我是新設立公司,有哪些租稅減免? 107-01-0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新創稅務E指通. 併購. Q3:申報適用企業併購法第40條商譽攤銷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更新日期:111-11-07. A:公司無不得認列商譽之3項情形者,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及依格式填附「 商譽核認檢核表 」者,得核實認列商譽。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9709) 111-06-21. 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9722) 110-04-23.
A: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 二、如何申請: 應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檢附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更多相關資訊. Q4:我要復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109-11-27. Q2:我已設立公司,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107-05-10. Q3:我要暫時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107-01-05. Q1:我是新設立公司,要辦理哪些事項? 10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