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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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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9月18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2022年6月8日
1种语言. 大马简体.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简称《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 [1] 、《 两岸人民条例 》、《 两岸关系条例 》、《 两岸条例 》,是 中华民国 在 国家统一 [2] 前为规范 台湾地区 与大陆地区(即 中国大陆 )之间的 民间 各种往来而订定的 律例 ,于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条例名称的“大陆地区”定位为“自由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则明定为“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区 事务另由《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 [5] 规范,不适用该条例。 背景 [ 编辑]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月31日,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自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10月7日,中華民國國防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告「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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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權責劃分混淆: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9條規定,立法院得以院會決議,對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第10條規定,行政部門未能依立法院決議之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完成協商者,應於
2023年9月25日 · 語言連結位於頁面頂端,標題的另一側。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英文: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或者簡稱為 ECFA )是 海峽兩岸 (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之間的 雙邊 經濟協議 ,由 中華民國政府 於2009年提出, 總統 馬英九 視為加強 臺灣經濟 發展的 政策 ;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 重慶市 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有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以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從此展開。 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 兩岸經濟協議 。 [1] [2] 緣起 [ 编辑] 2008年初, 中國國民黨 總統候選人 馬英九 於競選政見提及當選後將與中國大陆簽訂經貿協議。
2013年6月25日 ·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英語譯名: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1] ,簡稱 CSSTA ),是 海峽兩岸 依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簡稱ECFA)第四條,於2013年6月21日在 上海市 簽署的 服務貿易協定 。 在 臺灣 ,由於部分人士擔憂該協議可能使臺灣在經濟與政治上更受 中國大陸 操縱,加上民眾不滿 中國國民黨 政府的政策長期傾斜中國大陸,導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 與 太陽花學運 的發生,使該協議在台灣社會造成廣泛的爭議和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因此被擱置至今。 簽署背景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