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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 21
    • 1992年9月18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2022年6月8日
  2. 1种语言. 大马简体.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简称《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 [1] 、《 两岸人民条例 》、《 两岸关系条例 》、《 两岸条例 》,是 中华民国 在 国家统一 [2] 前为规范 台湾地区 与大陆地区(即 中国大陆 )之间的 民间 各种往来而订定的 律例 ,于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条例名称的“大陆地区”定位为“自由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则明定为“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区 事务另由《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 [5] 规范,不适用该条例。 背景 [ 编辑]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3. 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月31日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自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10月7日中華民國國防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告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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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符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權責劃分混淆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9條規定立法院得以院會決議對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第10條規定行政部門未能依立法院決議之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完成協商者應於

  6. 2023年9月25日 · 語言連結位於頁面頂端,標題的另一側。

  7.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英文: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或者簡稱為 ECFA )是 海峽兩岸 (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之間的 雙邊 經濟協議 ,由 中華民國政府 於2009年提出, 總統 馬英九 視為加強 臺灣經濟 發展的 政策 ;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 重慶市 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有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以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從此展開。 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 兩岸經濟協議 。 [1] [2] 緣起 [ 编辑] 2008年初, 中國國民黨 總統候選人 馬英九 於競選政見提及當選後將與中國大陆簽訂經貿協議。

  8. 2013年6月25日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英語譯名: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1] ,簡稱 CSSTA ), 海峽兩岸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簡稱ECFA)第四條,於2013年6月21日在 上海市 簽署的 服務貿易協定 。 在 臺灣 ,由於部分人士擔憂該協議可能使臺灣在經濟與政治上更受 中國大陸 操縱,加上民眾不滿 中國國民黨 政府的政策長期傾斜中國大陸,導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 與 太陽花學運 的發生,使該協議在台灣社會造成廣泛的爭議和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因此被擱置至今。 簽署背景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