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 ...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國大陸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 編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兩岸關係面臨巨大轉變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

  4. 第 79-1 條.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 ...

  5. 2019年7月16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規範台灣及中國地區人民的重要規定近期在兩岸之間關係的微妙變化下在立法院也完成數次討論及修改在近期的調整中較為影響重大的例如兩岸之間要簽訂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必須在協商開始前三個月向立法院完成報告並且要得到全體立委 4 分之 3 出席、出席立委 4 分之 3 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完成協商後,行政院須將協議草案提交全民公投,公投通過的同時,即為通過草案,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才得以報請總統公布,使協議生效。 調整至如此堪比修憲門檻的目的,在於使立法院能確實同意各項行政院對中國簽訂的政治協議,使間接民意得以落實監督,避免行政機關流於恣意。 兩岸政治協議門檻,比照修憲。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 (記者羅沛德攝)

  6. 2020年8月5日 · 需要,本會於87 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 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 年11 月增訂一版,惟其後尚無增訂或編印新版解釋彙編。 (二)自89 年以來,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已歷經數次大幅修正,且相關

  7. 2006年11月9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89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