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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2.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48年5月10日, 中华民国 政府公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6] 。

  3. 第 79-1 條.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 ...

  4. 行政院會今 (1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陸委會表示為完善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罰等機制該會先前擬具的兩岸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已報請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現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揭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的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5.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 ...

  6. 兩岸文教交流有助於兩岸人民的相互認識與瞭解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與互動政府支持各界在符合對等尊嚴交流原則符合兩岸條例及現行法令規範下進行正常健康有序的兩岸文化交流活動並展現臺灣民主自由多元開放之文化軟實力

  7.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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