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12月1日 · 為維護我國經濟秩序正常運作,陸委會11月30日舉行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陸企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

  2. 2021年11月30日 · 陸委會30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 陸委會指出,近年時有大陸營利事業「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 ...

  3. 2021年12月28日 · 刑事責任依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與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從事業務活動者,行為人將遭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然而,上述規範所稱「業務活動」之範圍並無明文的判斷標準,仍須由法院個案判斷,依過往裁判案例可知,人才招聘、面試與洽談薪資等事項,多會被法院認定屬於前揭規定「業務活動」的範圍。 比特大陸事件後,法務部9月進一步表示高科技產業為臺灣之經濟命脈,牽涉國家之核心關鍵技術時,應以特別制度保護之,目前已著手修法,擬將侵害攸關國安營業秘密之行為拉抬至國安案件層級,比照內亂外患罪,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專責偵辦。

  4. 2021年9月23日 · 陸委會7月底預告將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規定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陸須經申請,未經許可赴陸,最高可處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罰款。

  5. 2019年3月27日 · 兩岸條例. 將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下午通過兩岸條例第93條之1條修正案,報送院會。 未來陸資違法在台投資,將處新台幣(下同)12萬元以上到2,5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陸資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現行兩岸條例規定為處12萬元以上到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股東權利等。 行政院版本提案將金額改為5萬元以上到2,500萬元以下,但有立委認為5萬元太輕,建議維持現行12萬元以上的下限罰則。 經過協商,在場立委同意將處罰金額訂在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另針對時代力量提出針對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等所增訂的93之4條,由於時力與民進黨無共識,交由黨團協商。 相關新聞. 陳立委|龍年開大紅盤 留意三檔題材股.

  6. 2021年12月2日 · 陸委會提醒,國人從事兩岸交流時,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法律規範,不得進行與陸方簽署協議、備忘錄等文書,也不得進行違法合作行為與締結聯盟,避免觸法。

  7. 2022年5月20日 ·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流失,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三讀條文中規範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