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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月,開放兩岸探親。兩岸民眾交流日益頻繁的同時,中國大陸籍船隻大量進入臺灣地區海域捕漁、從事非法交易。在此背景下,1988年2月,趙少康在立法院提案,即日後成案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規範兩岸人民活動及各項事務 [7]:32—33

  2. 兩岸條例是兩岸人民往來之原則性規範,並無能量容納規範所有涉兩岸事務之事項。 依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計,除兩岸條例外,目前已另有53部法律,超過80餘條條文,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事務。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

  4.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類型 架構協議 簽署日 2010年6月29日, 14年前 ) 簽署地點 重庆市申基索菲特大酒店 生效日 2010年9月12日, 14年前 ) 生效條件 協議簽署後,雙方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協議於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5.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中華民國研議中的法律,最初由太陽花學運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目的在使海峽兩岸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國會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於2016年4月15日在立法院內進行相關審議。

  6. 海峽兩岸原有金門協議進行司法互助。 然而金門協議僅限於偷渡犯、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的遣返,但是對於犯罪情資、調查採證、司法文書等業務交流缺乏共識,因此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增訂包括民事與刑事調查取證與仲裁判決交流,共同打擊綁架、毒品、人口販運等組織 ...

  7.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兩岸分治。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皆宣稱擁有中國主權,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是為一個中國。因此,兩岸四地(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中國公民在法理上,被兩岸政府視為本國公民,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和中華民國國民。

  1. 兩岸條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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