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 3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48年5月10日, 中华民国 政府公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6]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行政 § 9. 第 三 章 民事 § 41. 第 四 章 刑事 § 75. 第 五 章 罰則 § 79. 第 六 章 附則 § 9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 日期:101-11-08.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陸委會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次修法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調整與外籍配偶一致,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估計將有2萬餘人受益,展現政府保障移民人權,維護憲法平等權的決心。 陳院長指示陸委會會同內政部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並請內政部及早規劃後續法規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俾能順利施行。 陳院長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國人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人數累計已有46萬多人,其中大陸籍配偶逾30萬人。
行政院會今 (1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 陸委會表示,為完善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罰等機制,該會先前擬具的兩岸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已報請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揭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的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行政院會今 (3)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許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也指明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的自由,相關機關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的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因此,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並使兩岸條例第65條更為周延,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
102-09-05. 文號. 陸法字第1029906904號函. 函釋主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稱「組織政黨」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 ...
2020年8月5日 ·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 間人民往來及處理其他衍生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為因應實務 需要,本會於87 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 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 年11 月增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