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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 3 條.

  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48年5月10日, 中华民国 政府公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6] 。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5.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行政 § 9. 第 三 章 民事 § 41. 第 四 章 刑事 § 75. 第 五 章 罰則 § 79. 第 六 章 附則 § 9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6.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 日期:101-11-08.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陸委會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陳院長表示本次修法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調整與外籍配偶一致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估計將有2萬餘人受益展現政府保障移民人權維護憲法平等權的決心。 陳院長指示陸委會會同內政部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並請內政部及早規劃後續法規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俾能順利施行。 陳院長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國人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人數累計已有46萬多人,其中大陸籍配偶逾30萬人。

  7. 行政院會今 (1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陸委會表示為完善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罰等機制該會先前擬具的兩岸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已報請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現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揭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的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8. 行政院會今 (3)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陸委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許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也指明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的自由相關機關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的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因此,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並使兩岸條例第65條更為周延,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

  9. 102-09-05. 文號. 陸法字第1029906904號函. 函釋主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稱組織政黨之適用疑義. 內容.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 ...

  10. 2020年8月5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 間人民往來及處理其他衍生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為因應實務 需要本會於87 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 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 年11 月增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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