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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級一百公斤第二級五百公斤十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一千公斤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一 烷基鋁 烷基鋰十公斤五黃磷二十公斤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

    • NFA
    • 秘書室法制科
    • 11/25/2013 3:11:00 AM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2. 4.危險物品場所實施檢查方式如下: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 錄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二之十):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達管制 量三十倍以上者,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稽查。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 表,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八): 甲、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容器檢驗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 次。 乙、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 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丙、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 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3. 本網站提供內政部主管之法規最新訊息,包括公布日期、文號、要旨內容,涵蓋民政、戶政、合作人民團體、地政、總務等各司處之業務,並可連結至相關法規樹狀查詢、不動產資訊平台歷任部長等網頁,方便民眾查詢了解內政部之法令規範政策方向。

  4.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

  5.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一。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前項檢查前,應確認必要設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校正。 第 四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檢修基準公告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及申報。

  6.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人應委託領有本部核發認可證之評估檢查專業 機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簽證工作不得自行委 託評估檢查員辦理。 四、專業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 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培訓講習訓練達七小時以上,經測 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設備安全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 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培訓講習訓練達七小時以上,經測 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7. 本基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訂定。 本基準分為緊急發電機設備及蓄電池設備之容量計算兩部分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 但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 其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 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 電機設備供給電力。 2.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電力容量,須 足供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且能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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