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英.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 ...
其他人也問了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有哪些?
公共危險物品應如何處理?
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應符合哪些規定?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的儲槽需要完成哪些檢查?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條文對照表.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但儲存數量未達管制量二十倍者,不在此限。 二、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