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英.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1. 一、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3.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第一種標示板(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4.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
其他人也問了
可燃性高壓氣體有哪些?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有哪些?
如何標明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條文對照表.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 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 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3.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110/11/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