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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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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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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ifica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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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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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 ...

  3.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4.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5.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條文對照表.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6. 2019年6月11日 ·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55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三條之一 ...

  7.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25-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保留空地寬度 │. │ 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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