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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係就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規範其設 置標準及安全管理事項,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經營公共危險 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之公司商號,商業主管 機關核准登記後應副知 當地消防機關。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公共危險物品 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 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 體、發火性固體及 禁水性
第 10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前項場所完工後,直轄市、縣 (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內授消字第 0970824057 號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 ...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