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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英.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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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 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 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3.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 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 ...
2019年6月11日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20日. 沿 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