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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英.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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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79條附表5修正對照表.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79條附表5修正總說明. 令. 回首頁. 點選收合.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 ...
1. 一、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3.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第一種標示板(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4.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79條附表5.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0-11-10. 發稿單位:消防署. 壹、修正目的. 為強化六類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並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及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於供應設備之安全管理責任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 本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級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第28條及第29條) 二、修正無法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1判定類別或分級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由管理權人將判定結果或相關證明資料,提供當地消防機關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