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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3.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4. 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從民國61年起發放相關制度是政府為因應公務人員在春節期間的需要在年終發給的慰勉性給與自民國78年起發給1.5個月的年終工作獎金嗣後在任何情況下每年均維持此一額度。 年終工作獎金每年都透過預算編列,並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實質上已經成為待遇之一部份,因此是一個制度化的行政慣例。 春節將屆,適值政府鼓勵擴大消費,刺激有效需求之際,更應該鼓勵公務人員消費,因此經過多方考量,行政院決定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仍然維持過去慣例發給1.5個月。 最新新聞. 視察「楠梓園區聯外交通計畫」 陳揆:投入156億元健全園區交通路網及基礎設施 強化南臺灣半導體「S」廊帶優勢 113-05-06.

  5. 二、計支內涵. Q1: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導師職務加給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是否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支內涵? .......................................... 7. Q2: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聘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為何?得否. 以通案標準作為計支內涵? .................................. 7. Q3:因機關改制,由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經核准補足待遇差額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是否包含待遇差額? ................ 8.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6. 年終及特別激勵金發放辦法. 附件. 目 的:為使年終及特別激勵金核發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獎金發放標準: ( . ) 獎金發放對象: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以前到職,實際任職於本公司. 之員工,包含海外派駐人員但不含定期約聘人員、工. 讀生及代招派至海外人員,另獎金發放日不在職或留. 職停薪者. ( 不含育嬰留停. ) 亦不予發給。 ( 二. ) 獎金核算基準:年終及特別激勵金之計算悉依本核算基準. 1. 基 準 日: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薪資及所擔任職務為依據. 2. 任職天數:本年度至基準日實際工作天數。

  7.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8.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定期退撫給與指依本法發放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未成年子女加發之撫卹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經審定之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發放機關依所發放之定期退撫給與屬退撫新制前後年資區分如下: (一)舊制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二)新制發放機關:指辦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發放作業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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