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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3年6月14日 · 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案例:小琳在第一環海公司工作,月薪3萬2千元,每日工時8小時,向雇主請求加20小時的加班費,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加班時數共10小時、後2小時加班時數10小時,小琳可以請求多少加班費?. 答:加班費是3,990元 ...

  3. 2013年9月22日 · Sep 22 Sun 2013 06:27.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4)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

  4. 2014年9月11日 · 勞動契約經勞工合法終止後勞工固得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惟該條只規定雇主有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但沒有限於何種情形之離職也就不是不論何種原因離職雇主均有發給義務其目的係為便利勞工謀求新職以證明其工作經驗。 雖然勞基法第19條只有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可以請求服務證明書,但如果勞工在職期間(沒有終止勞動契約情況下),因貸款、進修、出國簽證之需要請領時,有學者即主張以雇主有「保護勞動者經濟向上地位」之立場,認為勞工可以「隨時」請領,即使是在職期間仍然可以請領之,雇主同樣是不可以拒絕(參考:黃越欽著勞動法新論,第256頁,2012年9月第4版)。 Q3:離職證明書應記載什麼樣的內容呢? 是否可要求雇主出具記載有我是「非自願」之離職證明書呢?

  5.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 1935 年便建立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原則,我國公務員早在 2001 年時,就實施周休二日,然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卻繼續維持雙週 84 小時工時制度,終於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 40 小時,本次修法自明年 ...

  6. 2014年8月13日 · 法律真的是如此規定嗎? 上個月我工作了266小時只領本薪33k,我有什麼權益可以爭取嗎? 一、安家保全公司工作時間的約定合法嗎? 雖然保全業者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勞工,但就工時之約定而言,並非就完全不受保護,因〈勞基法〉第84條之1也明示,適用責任制之書面約定,必須(一)「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二)「不能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就不同職業的責任制勞工也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作為審核是否備查標準,假若勞工發現雇主公告或要求勞工簽署的約定比審核標準低,則雇主很可能未並交核備或是未通過核備,勞工可以申請勞動檢查,以確保自身權益。

  7. 2014年10月14日 · → 特別注意 (1) :每天正常工時 8 小時是勞基法強制規定,雇主不能規定更長的工作時間,否則就要算加班,應符合加班的規定(詳下述。 → 特別注意 (2) :工作時間是指受雇主指揮、監督之時間,也包括待勞工未從事勞務,卻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之待命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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