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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備註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 答: 對於大台灣總工會上開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勞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之義務應依下列各點分析之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2.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第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3. 2015年6月16日 · Jun 16 Tue 2015 00:05. 【勞動權益解析】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4. 2016年2月16日 · 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基準法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5. 2015年7月15日 ·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

  6.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沒有依法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未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或工資清冊未依法保存五年 如果小明想調閱工資清冊,查看自己的工資記錄但雇主表示沒有記錄,則可能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

  7. 2014年8月13日 · 雖然〈勞基法〉第84條之1第1項雖規定適用責任制之勞工,可以使勞雇雙方以書面特約排除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時,必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也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參照)之規定。 本題「安家保全公司勞動契約」第5條:「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同意於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 」如果這個約定有經勞工局核備,則可以免除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前徵詢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但是仍然要詢問小平是否同意,也就是加班前仍要詢問勞工是否同意,適用責任制而增加合法工時的規定不等於勞工無條件同意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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