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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6日 · Feb 16 Tue 2016 11:53. 主管指示假日出勤只能領加班費,不能補休,但明明過去可以二擇一,如何處理? (會員1512-0067)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於國定假日(元旦)經徵得本人同意假日加班,約定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一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二擇一。 該日工作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六時,共計六小時(有出勤記錄可查)。 又選舉投票日當天,也經徵得本人同意於該投票日加班,工作時間亦同。 但是,事後公司主管跟當日出勤人員說,一律申請加班費不得補休。 申請加班費是加發一日工資,申請補休只能六小時(有LINE說明只能請加班不能補休。 )我想可能是有人跟主管反應,投票日當天只能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來代替。

  2.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2013年9月22日 ·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原則上應取得勞工同意,並依照《勞基法》第32條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要求勞工加班。 而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可依據第42條拒絕加班。 ※可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或「勞動之友通訊第4期」──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3)「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如果雇主違反的勞工意願,威脅說:「不加班就解雇你! 」或「你不加班就離職! 」這時候雇主以將來要解雇之加害事實,使勞工因而心生畏懼,影響其加班與否的意思決定自由,這樣的行為屬廣義的脅迫手段。

  4. 2013年6月14日 · 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案例:小琳在第一環海公司工作,月薪3萬2千元,每日工時8小時,向雇主請求加20小時的加班費,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加班時數共10小時、後2小時加班時數10小時,小琳可以請求多少加班費?. 答:加班費是3,990元 ...

  5. 2015年6月16日 ·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 1935 年便建立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原則,我國公務員早在 2001 年時,就實施周休二日,然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卻繼續維持雙週 84 小時工時制度,終於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 40 105

  6. 2013年12月17日 · W 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違法扣在先而讓勞工需依法主動終止契約來保障自身權益。

  7. 2015年1月14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Q18:勞檢單位會在勞檢前先通知雇主嗎? 若會,這樣雇主就有時間準備應對的資料(甚至假造資料),這樣對勞工好不容易下定決心申訴豈不功虧一匱? 答:除勞動檢查法第13條所列事項,勞檢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實務上之執行情形併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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