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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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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判決.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 民法§553. 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參考裁判】 95,司,768 ﹝1﹞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 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4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經濟部:臺北市福州街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函釋內容: 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獨資、合夥之商業. 查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公司變更組織為商業之規定,尚不生公司變更組織前應否辦理解散登記之情事。 (經濟部90年2月16日商09002029180號函) 公司變更負責人等法人人格不受影響. 有關公司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及股東,公司之法人人格並不受影響。 (經濟部95年11月9日經商字第09502431000號函) 社會企業經營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