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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5月11日 ·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如果公司違法放貸,則該借貸關係效力為何呢? 例如A公司違法放貸給C並於C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則該土地第二順位的押抵權人B可以主張該借貸關係無效,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嗎? 實務多數見解,公司違法放貸尚非無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2. 15 .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15 Apr, 2021.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依現行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雖不得貸與股東及其他個人 (自然人),卻得貸與非股東之法人,致實務上公司可透過非股東之法人轉借,爰修正除因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得貸與他公司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為有效防止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及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乃配合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刑責之規定,將第三項之罰則,予以提高。

  4.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按上開條文係90年11月12日修正者,其目的在於適度開放資金融通管道,使企業資金取得更多元化。 是以,符合上開規定其中一款之情形,即可為資金之貸與。 (經濟部94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12242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5.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 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 ...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公司

    第15條 (貸款之限制) ﹝1﹞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150公司 不能成立時發起人之責任) ﹝1﹞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 ...

  7.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司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11000115851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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