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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第1條及第2條可知,訴願客體乃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者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反義務情形。 訴願利益 依訴願法第1條及第2條可知,提起訴願之人,須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之性騷擾(觸摸)罪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罪(意圖營利除外) 第42條之罪(對公務機關除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4條第1項 第25條第1項 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52條
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直接強制 [編輯]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直接強制的方法有下列幾
受理及不受理部分 [編輯] 受理 [編輯] 憲法法庭分別就兩項系爭規定進行審查。第一部分有關《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現第35條第6項),由於吳志強於2018年8月20日提出聲請,屬《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案件,因此其聲請要件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司法院 ...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
沿革 [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明文揭示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可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貫徹此一憲法精神,以落實憲政法治,1980年7月2日 ...
2005年2月,該法第7條作了修正,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愛滋病不再算是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檢驗與治療費用另由中央編列預算。 [3] 2015年該法第16條修定後,愛滋治療費用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惟因衛生福利部內疾病管制署與健保署仍須磋商未來藥費給付行政流程,通過時決議該條第3及第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