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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董事由股東會投票選任具有行為能力之人。[3]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2. 中華民國 《 公司法 》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 營利 為 目的 ,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 社團法人 。. 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 無限公司 ...

  3. 2024年1月13日 · 中华民国公司法第1条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第2条规定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种

    • 增資登記爭議
    • 臨時管理人事件
    • 郭明忠事件
    • 2018年公司法「Sogo條款」爭議及2020年李恒隆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
    • 歷史
    • 外部連結

    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是指台灣的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在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增資,以及之後臺灣遠東集團增資,取得太流公司(及遠東SOGO)控制權的相關爭議。 郭明宗因擔任太流公司2002年9月21日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增資的會議記錄,被高等法院判決違反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屬輕罪不得上訴而確定。但該次會議主席董事長李恒隆及董事賴永吉雖亦被判決違反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但因李、賴二人另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可上訴至第三審而未確定。 經濟部於是以郭明宗不得上訴三審的有罪判決,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撤銷太流公司40億元增資登記。 同時期另一案件,就相同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相同之增資登記、證人、證物、法律問題,但不同的被告,來進行審...

    2010年2月3日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使得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均回復登記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萬股後,李恒隆聲請法院選任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2012年1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等三人為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 遠東集團不服提出抗告,2012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改裁,選任簡敏秋、王弓、邱正雄、吳清友、陳志雄等五人為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遠東集團、李恒隆皆不服提出再抗告。 之後,隨著2012年1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經濟部對太流公司的撤銷登記處分後,臺灣高等法院2012年12月27日廢棄原裁定,駁回李恒隆選任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聲請。 2016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弓及簡敏秋應連帶賠償太流公司67萬4,207元及利息,主因王...

    郭明忠是新加坡麵包物語集團董事長,2019年在臺灣成立新加坡商天義股份有限公司(CLOVER PTE. LTD.)(統一編號83793689,下稱天義公司),聲稱購買李恒隆在太流公司的權利,並要求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以爭奪SOGO經營權。但太流公司駁斥郭明忠根本不是股東,對郭提出誹謗告訴。

    背景

    立法院於2018年7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被稱作「SOGO條款」之第9條第4項規定備受討論,蓋因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其中一個爭點即有無適用當時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如適用,遠東集團於太流公司之增資登記,應予以撤銷;不適用,遠東集團於太流公司之增資登記,則應繼續維持。最終,最高行政法院 102年度判字第270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不適用當時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遂撤銷經濟部2010年2月3日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之行政處分。 正因2018年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前的規定,產生前述爭點,因此於2018年公司法修正中,各方人士就如何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有諸多角力,尤其針對該項「是否擴張適用至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及「是否溯及適用於修法前之爭議案件」。最終,立法院於2018年7月三讀通過,確認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擴張適用至「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惟未溯及既往,因此本次修法並未影響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爭議。

    偵查:台北地檢署

    2020年7月31日,臺北地方檢察署與相關檢調單位,懷疑李恒隆及新加坡麵包新語集團董事長郭明忠成立之天義公司,行賄多位立委以影響2018年公司法第9條第4項之修正等,因此檢調單位於該日大舉搜索立法院及涉案立委之住所與辦公室等,查得可疑現金並約談多人到案,全案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及受賄罪等方向偵辦。台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及廖國棟,而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及時代力量前立委徐永明則分別交保100萬元及80萬元新台幣。 2020年9月21日,台北地檢署宣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時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等12人。

    一審:台北地院

    2022年7月,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現任立法委員蘇震清10年有期徒刑、廖國棟8年6月徒刑、陳超明7年8月徒刑、前立委徐永明7年4月徒刑,至於立委趙正宇部分,則就違背《稅捐稽徵法》逃漏稅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基於前揭爭議與判決、新聞等,可整理本件爭議之時序如下: 1. 199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太流公司: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皆為100萬元。 2. 2002年2月19日太設公司財務室擬具簽呈,擬出售其所持有之太百公司48%股權,並過戶給太百公司所指定之對象即太流公司。 3. 20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核准太流公司之增資登記: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皆為1,000萬元,共發行100萬股。李恒隆持股60萬股,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持股40萬股。 4. 200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核准太流公司補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李恒隆、董事章民強、賴永吉、監察人鄭洋一。 5. 2002年8月20日原本與各銀行就SOGO及太流公司之債權約定,已全部商討完畢,不料,富邦銀行突然變卦,催討太流公司替太設公司所擔保...

    (繁體中文)遠東崇光百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繁體中文)廣三SOGO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性騷擾防治法 》是一部 中華民國法律 ,於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及《 性別平等教育 》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 例如,《 兩性工作平等法 》(現已更名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只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 》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 雖然《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83第三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其成立要件與性騷擾不盡相同,對被害人保護有限,也缺乏對加害者的制裁、矯正以及性騷擾的預防。

  5. 特別休假有利於勞工消除身心疲勞、蓄積勞動力,也有助於勞工發展家庭及社會生活,雇主則可藉由讓勞工放假維護、培養勞動力;因此特別休假雖然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但對勞資雙方均有利。 [5]:105 這也是勞工在特休期間雖未提供勞務,雇主仍須給付薪資的原因。 [5]:105 臺灣雇主若未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強制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罰則課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v] 。 [5]:107. 緣由 [ 編輯] 國際勞工組織 首先在1936年第52號《 有薪年休假公約 (英語: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 1936) 》中規定,繼續受僱一年以上的勞工,每年應至少有6日有薪年休假,保障勞工的休息權。

  6. 商法的範圍 [編輯] 廣義的日本商法往往包括以下類別的法令等,其中有部分法律,曾經是《商法》的一個部分,現在已經分離出來,成為一部獨立的法律 [1]。 商法總則 ( 日語 : 商法総則 ) 適用於商法全體的通則部分,即《商法》第1編總則(第1條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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