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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 英.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 發布日期: 107年8月1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本次修正後發布之條文內容: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4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第 101 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02 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司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4.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司定義) 第1條. 本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函釋內容: 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獨資、合夥之商業. 查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公司變更組織為商業之規定,尚不生公司變更組織前應否辦理解散登記之情事。 (經濟部90年2月16日商09002029180號函) 公司變更負責人等法人人格不受影響.

  5.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公司法.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6.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組織及行為保護了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7. 公司法§1-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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