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有關您來信詢問公同共有 (1/2)與分別共有 (1/2)併存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相關疑義一案,謹答復如下: 一、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www.tamsui.land.ntpc.gov.tw/News_Content.aspx?n=6232&s=633291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12月31日 · 解釋函令新訊.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公布內容 內政部10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一、(略)。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以下簡稱本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第1項)。

  3. 2016年9月16日 · 不動產所有權共有型態可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此即民法第817條規定彼此間除了合意及民法規定共有關係外並無其他關係相較於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在外觀上並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僅在內部存有潛在應有部分」。 而公同共有的型態,最常出現在「遺產繼承」、「祭祀公業」、「合夥契約」或「約定為共同財產制夫妻之共同財產」中,如: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合夥的股份或祭祀公業的派下權 (房份)等。

  4. 2023年10月22日 ·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可依前揭法條辦理,仍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在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情形下,可以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物」。 但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 什麼是「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5. Q.「處分」包含哪些行為呢? A.事實上處分:拆解、變造。 法律上處分: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不動產共有人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6. 一、(略)。 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6點(以下簡稱本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共有人數及應有 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 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第 1 項)。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 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 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 1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 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第 3項)。

  7. 詢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並存之土地持分如何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事宜一案.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台端您好台端詢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並存之土地持分如何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事宜一案謹答覆如下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先予敘明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