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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您來信詢問公同共有 (1/2)與分別共有 (1/2)併存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相關疑義一案,謹答復如下: 一、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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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 解釋函令新訊.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公布內容 內政部10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一、(略)。 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以下簡稱本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第1項)。
2016年9月16日 · 不動產所有權「共有」型態可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此即民法第817條規定,彼此間除了合意及民法規定共有關係外,並無其他關係。 相較於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在外觀上並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僅在內部存有「潛在應有部分」。 而公同共有的型態,最常出現在「遺產繼承」、「祭祀公業」、「合夥契約」或「約定為共同財產制夫妻之共同財產」中,如: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合夥的股份或祭祀公業的派下權 (房份)等。
2023年10月22日 ·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可依前揭法條辦理,仍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在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情形下,可以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物」。 但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 什麼是「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Q.「處分」包含哪些行為呢? A.事實上處分:拆解、變造。 法律上處分: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不動產共有人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一、(略)。 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6點(以下簡稱本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共有人數及應有 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 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第 1 項)。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 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 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 1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 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第 3項)。
詢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並存之土地持分如何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事宜一案.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台端您好: 台端詢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並存之土地持分如何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事宜一案, 謹答覆如下: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