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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22日 ·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得多數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 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可依前揭法條辦理,仍不得處分潛在應有部分. 在公同共有關係中,在符合民法第828條第2項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情形下,可以處分整個公同共有「物」。 但在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的應有部分。 什麼是「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如何形成?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2.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公同共有人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公同共有人之一當權利人兼具義. 務人身分時義務人得否計入土地法規定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疑義. 主 旨:關於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公同共有人之一,當權利人兼具義務人身分時,該義務人得否計入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5 月 1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5046 號函。

  3. 1.買賣登記 pdf(4.17 MB) 2. 贈與登記 pdf(25.65 MB) 3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pdf(717.18 KB) 4分別共有(按應繼分)繼承登記 ... 14.法院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移轉登記 pdf(1.84 MB) 15. 塗銷所有權登記 pdf(1.59 MB) 16.政府出售不動產登記 pdf(2.64 MB) 17.信託登記 ...

  4. 共有土地或建物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對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而為之新登記有無排除之效力宜以法律明文定之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揆其立法意旨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棄該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時須先為繼承登記再為處分登記始生效力. 主 旨有關繼承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繼承人之一如何拋棄該屋公同共有關. 係之權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1120055812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 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 1 項)。 前項行為,應以. 書面為之(第 2 項)。 」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 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764 條第 1 項規定:「物. 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6. 2018年10月12日 · LINE. 內政部釋示有關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有無違反民法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限制規定疑義.

  7. 為兼顧交易習慣與登記實務作業有關約定共用專有部分或私設通路與同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其他專有部分併同移轉時如經申請人於該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備註欄自行切結本案移轉之 建號確實為社區公共設施性質或 地號確實為供社區聯外之私設通路依前揭說明因毋庸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自無須依修正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辦理。 倘當事人間有所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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