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樓有地下室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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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8日 · 大樓地下室挖越深越穩? 內行人解迷思:「這點」更重要! #地下室 #地基 #大樓 #新奇 #施工. more. 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台灣寸土寸金、高樓林立,為了大量運用空間,許多建築物更是拚命往上蓋,為了有足夠的停車位問題,往地下開發的停車位樓層也較深,對此就有網友好奇,「高樓層的建築,若地下室挖的越深代表地基越穩嗎? 原PO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他表示近日看到一棟物件,樓層高15樓,地下室則向下增建到b5,建商在向他介紹該物件優點時提到,「一棟大樓地下停車場挖的越深,代表地基越穩」,該說法令原PO心生存疑,便上網求解。 專家說明,地下施工地段,營建成本與使用管理成本,包括通風、採光、給排水、管線等非常複雜的問題,成本遠遠高於可能數倍於地上建築物。
2014年8月8日 · 法界人士指出,公寓大樓的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供全體住戶作為災難避難之用,公寓大廈住戶未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任意佔有使用,以免影響整棟公寓大廈住戶之安全,原則上,一樓住戶不能片面佔用,如果一樓住戶要想擁有地下室的使用專用權,必須舉証全體住戶間訂定有分管契約,約定地下室歸一樓所有人保管使用。 本文收錄於. 住展月刊第392期. 訂閱 住展雜誌/惟馨周報. 查看 住展雜誌 所有雜誌目錄. 查看 惟馨周報 所有雜誌目錄.
2021年11月15日 · 公寓大廈各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2、依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竣工圖,以及本院勘驗結果,00 大廈系爭樓梯、地下一層變電室、貯水池、臨 17 弄樓梯間、電梯室等屬於公共使用部分 ,被告辯稱00大廈地下一層屬1號1樓所有,與前揭事證不符,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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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 · 管委會表示因為地下室1樓大家要給全聯福利中心作賣場所以你可以自己使用停車空間,那現在你根本全聯福利中心根本就沒有進去啊,你每個月收屋車每位2500,我覺得有趣的地方就是停車位的一個分管協議是不是因為這樣就會變成附解除條件? 我們再把事實說明一下,這是原先是地主跟那個建商去簽契約後來又轉給俊傑公司,地下室1樓A1區是商場的停車空間有地主跟建商以48:52的比例去取得停車位,完工以後就大家就是這樣子分配,後來俊傑公司還和地主就地下一樓部分簽停車位的分管協議書。 地下室1樓的人自己去做一個分管協議這很常見,停車位分配好,接下來建商在預售樓上的產權的時候與所有共有人有約定地下1樓的是地下商場使用。
[/quote] 公寓大樓一樓店戶,購屋時約明可使用其座落處之地下室,後得知地下室係屬法定避難處,將來有可能被其他住戶(大樓住戶之一)主張交還嗎? 按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屬公寓大廈之當然共用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法令辦理產權登記者,雖可使用,但仍不得違反其設置目的;又依「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第七點(行政規則),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之規定,即不得妨害防空避難、不違反分區使用規定,暨建築法規定及各業法令。 已核准兼作停車空間者,其兼作面積,不得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進入警戒戰備或宣佈戒嚴時,凡是使用或佔用的防空避難設備,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騰出供大眾作防空避難之用。 0 | 0. 路過的訪客. #3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