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公寓大樓有地下室嗎?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hk.trip.com

    超過120萬間酒店覆蓋全球200多個國家或地區。快來比較公寓價格,為您的酒店住宿搜尋超筍優惠! 上 Trip.com 搜尋鄰近倫敦最受歡迎的 staycation 酒店。

    • 機票優惠

      航班遍及5,000多個城市

      上 Trip.com 搜尋更多機票優惠

    • 專享酒店優惠

      新用戶可享額外9折優惠

      只限首次預訂!立即行動!

  3.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booking.com

    地表最強訂房網-Booking.com,超多住宿選擇等你來! 預訂全世界 85,000 個目的地的住宿。 Booking.com 官方網站。

搜尋結果

  1. 2021年12月18日 · 大樓地下室挖越深越穩? 內行人解迷思:「這點」更重要! #地下室 #地基 #大樓 #新奇 #施工. more. 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台灣寸土寸金高樓林立為了大量運用空間許多建築物更是拚命往上蓋為了有足夠的停車位問題往地下開發的停車位樓層也較深對此就有網友好奇,「高樓層的建築若地下室挖的越深代表地基越穩嗎? 原PO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他表示近日看到一棟物件,樓層高15樓,地下室則向下增建到b5,建商在向他介紹該物件優點時提到,「一棟大樓地下停車場挖的越深,代表地基越穩」,該說法令原PO心生存疑,便上網求解。 專家說明,地下施工地段,營建成本與使用管理成本,包括通風、採光、給排水、管線等非常複雜的問題,成本遠遠高於可能數倍於地上建築物。

  2. 2014年8月8日 · 法界人士指出公寓大樓的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供全體住戶作為災難避難之用公寓大廈住戶未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任意佔有使用以免影響整棟公寓大廈住戶之安全原則上一樓住戶不能片面佔用如果一樓住戶要想擁有地下室的使用專用權必須舉証全體住戶間訂定有分管契約約定地下室歸一樓所有人保管使用。 本文收錄於. 住展月刊第392期. 訂閱 住展雜誌/惟馨周報. 查看 住展雜誌 所有雜誌目錄. 查看 惟馨周報 所有雜誌目錄.

  3. 2021年11月15日 · 公寓大廈各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2依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竣工圖以及本院勘驗結果00 大廈系爭樓梯地下一層變電室貯水池 17 弄樓梯間電梯室等屬於公共使用部分被告辯稱00大廈地下一層屬1號1樓所有與前揭事證不符並非可採

  4. 其他人也問了

  5. - 智丞法律事務所. 首頁 » 案例分享 » 公寓條例施行前地下室兼防空避難室使用空間有無獨立產權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公寓條例施行前地下室兼防空避難室使用空間有無獨立產權? ,智丞法律事務所桃園多年律師經驗廣受推薦的律師公寓條例施行前地下室兼防空避難室使用空間有無獨立產權? ,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智丞法律事務所是桃園當地知名並廣受推薦的律師

  6. 2018年7月5日 · 管委會表示因為地下室1樓大家要給全聯福利中心作賣場所以你可以自己使用停車空間那現在你根本全聯福利中心根本就沒有進去啊你每個月收屋車每位2500我覺得有趣的地方就是停車位的一個分管協議是不是因為這樣就會變成附解除條件? 我們再把事實說明一下這是原先是地主跟那個建商去簽契約後來又轉給俊傑公司地下室1樓A1區是商場的停車空間有地主跟建商以48:52的比例去取得停車位完工以後就大家就是這樣子分配後來俊傑公司還和地主就地下一樓部分簽停車位的分管協議書。 地下室1樓的人自己去做一個分管協議這很常見,停車位分配好,接下來建商在預售樓上的產權的時候與所有共有人有約定地下1樓的是地下商場使用。

  7. [/quote] 公寓大樓一樓店戶購屋時約明可使用其座落處之地下室後得知地下室係屬法定避難處將來有可能被其他住戶大樓住戶之一主張交還嗎按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屬公寓大廈之當然共用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法令辦理產權登記者雖可使用但仍不得違反其設置目的又依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第七點行政規則),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之規定即不得妨害防空避難不違反分區使用規定暨建築法規定及各業法令核准兼作停車空間者,其兼作面積,不得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進入警戒戰備或宣佈戒嚴時,凡是使用或佔用的防空避難設備,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騰出供大眾作防空避難之用。 0 | 0. 路過的訪客. #3

  8.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