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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5日 ·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 外役監爭議

      專家如何看排除重大犯罪?立法院於修法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 ...

  2. 2023年12月12日 · 公聽會大多是行政機關為了蒐集意見邀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專家學者等出席類似於舉辦座談會的形式程序上並無嚴格的法律規定實務上可區分為自辦與公辦兩種形式依據都更條例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規定可知實施者在向主管機關申請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時原則上至少應舉辦2次的公聽會第一次是在送件之前由實施者自行辦理的公聽會簡稱自辦公聽會」;第二次則是送件之後正式審議之前由政府辦理公開展覽30天以及公辦公聽會」。 由上可知,兩者主要差別在於舉辦者的不同,程序上的差異不大。 此外,公聽會最基本的想法是資訊意見蒐集及完整揭露,避免產生溝通上的誤差。 二、聽證會是什麼?

  3. 2011年9月5日 · 我國類似的的公開爭端解決機制有三種聽證會公聽會以及公說會至於聽證會和公聽會之不同大約有以下幾個層面: (適用法規範圍聽證依照行程法規定僅有本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時始適用目前行程法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方有適用而公聽會並無適用限制。 (程序進行之嚴謹不同聽證會要依照行程法之規定進行關於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皆有明文規定。 而公聽會乃便宜性行事,並無嚴格程序保障。 (三)效力不同:經聽證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應斟酌聽證結果,如法有規定者,需依照聽證結果為裁量。 而公聽會並無任何拘束效力。 簡言之,以上三種機制在我國實際運作的情況如下: 1公說會:隨便判個人到場說明行政機關要做什麼,說完結束走人。 (我說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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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 利害關係人 到場 陳述意見 ,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 [1] 。 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 所有權 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 。 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聽證 」,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 [3] ,公聽會只是蒐集意見,對機關並沒有實際的拘束力。 註腳. 陳明燦(2018),《土地徵收導論》,第2版,頁69。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

  6. 聽證與公聽會的差別?. 公聽會的舉辦主要在於彙整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然因公聽會為一種非正式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於公聽會中所陳述的意見僅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既不受約束也無答辯說明的義務再者公聽會紀錄亦僅記載大概情形。. 相較 ...

  7. 2013年4月30日 · 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性質頗為類似都是為解決爭端之公開機制但聽證會相較公聽會規定較嚴格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行政處分討論法規命令或行政計畫時需辦理聽證會公聽會則無明確限制。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特. 聽證會要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包括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登有明文規定至於公聽會的程序主持人則不拘並無嚴格程序規定。...

  8. 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聽證是一種為聽證而召開的會議,是政府或國會為了解特殊事件或問題的真相,聽取有關人員的說明作證,而舉行的會議簡而言之,聽證就是行政所舉辦的言詞辯論程序相對之下,較為熟悉的公聽會」,則定義為民意及行政機關針對各項重大議題,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一般大眾進行座談,廣為蒐集各方意見的座談會。 我國對於聽證程序的規範,主要規定於199 9年2月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 過去,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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