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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3月5日 · 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美中不足的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最終決策才必須受到人民在聽證會提出之意見拘束此點是我國聽證會與外國最大的不同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2. 2023年12月12日 · 由上可知兩者主要差別在於舉辦者的不同程序上的差異不大此外公聽會最基本的想法是資訊意見蒐集及完整揭露避免產生溝通上的誤差聽證會是什麼相較於公聽會聽證會的程序則嚴謹許多行政程序法有相關規定必須遵守而且必須將民眾陳述的意見納入考量說明採納與不採納的理由不能像公聽會可以聽聽就好。 依據都更條例第33條及第48條規定可知,除非是毫無爭議或全體地主都已同意的情形,否則在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核定發布之前,主管機關都必須舉行聽證程序,以保障表達意見的權利。 此外,公聽會和聽證會雖然都能夠陳述意見,但公聽會的重點主要針對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的內容聽取意見,聽證會則著重在釐清該都更案的爭議點,兩者不完全相同。 三、都更律師實務經驗分享.

  3. 2011年9月5日 · 至於聽證會和公聽會之不同大約有以下幾個層面: (一)適用法規範圍:聽證依照行程法規定,僅有本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時始適用,目前行程法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方有適用。 而公聽會並無適用限制。 (程序進行之嚴謹不同聽證會要依照行程法之規定進行關於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皆有明文規定。 而公聽會乃便宜性行事,並無嚴格程序保障。 (三)效力不同:經聽證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應斟酌聽證結果,如法有規定者,需依照聽證結果為裁量。 而公聽會並無任何拘束效力。 簡言之,以上三種機制在我國實際運作的情況如下: 1公說會:隨便判個人到場說明行政機關要做什麼,說完結束走人。 (我說你聽) 2公聽會:通常也是隨便派個人到場收集民眾意見,由於被指派者層級不足,無法給予人民任何實質上的承諾。 (你說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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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4年6月24日 ·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與公聽會相較兩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可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程序較為寬鬆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相反地聽證會則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使當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規定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甚至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應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於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程序之結果,不得恣意為之。

  6. 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 利害關係人 到場 陳述意見 ,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 [1] 。 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 所有權 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 。 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 聽證 」,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 [3] ,公聽會只是蒐集意見,對機關並沒有實際的拘束力。 註腳. 陳明燦(2018),《土地徵收導論》,第2版,頁69。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

  7. 聽證與公聽會的差別?. 公聽會的舉辦主要在於彙整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然因公聽會為一種非正式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於公聽會中所陳述的意見僅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既不受約束也無答辯說明的義務再者公聽會紀錄亦僅記載大概情形。. 相較 ...

  8. 2024年3月6日 · 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想要跟大家談一下大概是三個概念的一個比較也就是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聽證會因為常常有實施者或者是地主甚至現在很多用自主更新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顧問公司他們也會參與都市更新那這三個程序我剛剛講的公開展覽公聽會跟聽證會都是無法免除的一個必要程序而究竟這三個程序有什麼差別我想我藉由這一集來簡單跟大家說一下這個概念。 一、公開展覽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