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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第一種標示板( 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 如圖例二)。 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 )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等名稱。 ( 二)顏色:白底黑字。 ( 三)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 四)字體大小: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2. 1. 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2. 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3.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第一種標示板(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4.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

  3.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9/02/03. 修正日期 :. 106/04/11. 發布文號:. 內授消字第1060821878號. 相關圖表:. 查閱附件.

  4.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106/04/1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60821878號. 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第一種標示板(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下載附件圖表.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5.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修正. 本要點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所稱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第一種標. 示板(如圖例一)及第二種標示板(如圖例二)。 圖例一. 圖例二.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6.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1. 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 處。 (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 火」字樣。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 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7.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 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二)應注意事項標示板: 1.內容及顏色: (1)第一類之鹼性金屬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底白字之「禁水. 」字樣。

  8. 1.內容: (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 制量之倍數。 (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

  9.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第十九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 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為限並應以容器裝置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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