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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9 條. 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訂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 2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3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

  3. 2022年4月8日 · 給付A兼職所得月付2次(每次付5萬元/每月合計10萬元),第2次給付5萬元時應扣繳5,000元10萬*5%2.兼職二代健保補充保費2.11%: 適用條件: 每次給付金額>=基本工資(111年1月起25250元)時 上限以單次給付1000萬元為限 例: 給付B兼職所得月付2次

  4. 2024年3月4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5. www.ntbna.gov.tw › download › 3e9037d96f8f4adb867f2d1aac84f11f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 付額扣取5%。第6條 刪除。第7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 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 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

  6.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7. 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8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8. www.ntbna.gov.tw › download › 0e1bec8746a54c7d90a8ca11406bf718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2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3 1,000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 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第9條 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訂之。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99年12月22 日修正發布之第5條、第8條,自100年1月1

  9.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扣繳規定. 一、 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1501 誰是扣繳義務人? 1502 哪些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1503 營利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4 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6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1507 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8 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9 承租單位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申報? 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2. >>

  10. 2023年12月20日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納稅義務人 - 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 一 ) 財政部101/09/27 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納稅義務人 - 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