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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發布日期: 111-12-08. 相關連結. 🔎更多資訊請參考經濟部新聞稿. 🔎懶人包看這邊 (若連結失效請至行政院官網查詢)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首頁.

  2.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施行迄今,對於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獲致相當豐富成果為因應時代脈動,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考量我國未來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持續擴大之政策方向, 自有就整體法規進行通盤檢討及修正之必要,以期優化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並提升政策推動效能。 本次修法範圍, 包括放寬水力發電獎勵對象、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參與推廣業務、 簡化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申設規定、明確推廣目標量、提升基金運作效能、調整電力網設施興建成本分擔及刪除下限費率規定等, 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鼓勵小水力發電,活化既有圳路及水利設施用於發電,爰納入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之範疇。

  3. 2023年5月29日 ·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 (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地熱專章等規範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發展建立友善環境經濟部說明除上述修正重點外針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等項目以排除場域限制方式發揮多元效益另為使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具領頭示範效力以及擴大廢棄物於再生能源熱利用之獎勵效果等多項主軸進行修正。 修正案核心內容簡述如下: 一、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一) 建物設置太陽光電:

  4. 政策櫥窗.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 2022年6月21日 · 呼應我國淨零轉型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111年6月21日日正式預告考量各地方政府受理地熱探勘申請程序不一尚無一致申請程序且地熱發電尾水多回注於地層為取熱不取水的資源永續利用模式與溫泉利用不同現行依據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適用性明顯不足因此為呼應申設程序朝向明確一致及簡化需求以及實務推動上有必要排除適用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限制本次修法草案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

  6. 2022年7月15日 · 呼應我國淨零轉型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業於111年6月21日正式預告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離岸風電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及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 (二)太陽光電: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 (三)燒型生質能發電:鼓勵相關產業餘料 (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 (四)地熱發電: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

  7. 2022年6月22日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更新日期 2022-06-22.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2022-09-12.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的關心針對本次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所提建言本部回應彙整如下: 一、有關針對新增第15之6中,「第一型地熱能發電設備」之疑問,為明確其定義,將參考民眾意見修正相關文字。

  8.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制定公布施行,對於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獲致相當豐富成果為因應時代脈動,配合電業法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國家經濟發展及我國擴大再生能源利用之政策方向,就整體法規進行通盤檢討及修正,以期優化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並提升政策推動效能, 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為鼓勵小水力發電,活化圳路及水利設施用於發電,爰納入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範疇。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為簡政便民,未達二千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業務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增訂電業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辦法申請設置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且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

  9.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達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政府除積極擴大推動各項政策與機制外也希望透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優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提升政策推動的效能賴院長指出該條例本次朝開源」、「多元簡便三大面向進行修法以需求誘導供給增加再生能源設置量放寬再生能源範疇並增加及保障多元綠電使用方式簡化申請程序及增加併網彈性並解決台電饋線不足的問題均有其必要。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小水力發電,活化圳路及水利設施用於發電,納入該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範疇。 (修正條文第3條)

  10.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公布施行並於2019年修正公布為優化再生能源推動的法制環境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爰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及修正小水力發電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三、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15條) 四、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並明定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