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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 (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等規範,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發展建立友善環境。
      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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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沿革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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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 purposes of encouraging renewable energy 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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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 ...

  3. 立法宗旨. 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增進國家永續發展. 定義. 再生能源: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再生能源獎勵總量. 發電總裝置容量650 萬瓩至1000萬瓩. 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另定之. 認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聯、躉購之規定. 電業併聯、躉購義務.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予以併聯、躉購. 併聯點為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且成本負擔經濟合理. 既有線路外,加強電力網之成本,由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攤.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 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
    • 綠電自由市場與躉購制度二選一 開放業者自由轉換
    • 公家機關與用電大戶增設綠能
    • 簡化措施 加強地方政府角色
    • 獎勵技術與資源盤點 儲能、熱利用入列
    • 鼓勵參與 綠能合作社、公民電廠、原住民地區列入補助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短期則訂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解釋,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修,遇上國際綠能趨勢,不少廠商都有購買綠電的需求。光是台積電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就高達10億度。Google今年初也在台進行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 不過,由綠電發電業者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的綠電交易通常以「再生能源憑證」證明綠電來源與數量。國內規定綠電憑證(採直轉供方式)與躉購只能二選一,而國內綠電大多已經綁在躉購合約,造成市場量能不足。這次修法開放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太陽能業者、天泰能源集團董事長陳坤宏認為,此條例保障走向綠電自由交易市場的業者,將有助於更多再生能源離開躉購體系,除了促進市場交易量,也減少政府躉購的經費。同時擁有陸域、離岸風電的達德能源(WPD...

    這次修法要求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需裝設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第12條)。 至於用電大戶認定標準與應裝置再生能源容量,都未明訂在法規中,而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林全能於法案審查中向立委說明,會參考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將標準訂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約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標檢局參考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初估此法可促成每年15~16億度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由於需求增加,也會帶動更多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交易。 再生能源業者對此項規定表示肯定,但擔心萬一政黨輪替、用電大戶的標準因而變動,希望明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比較穩定。 除用電大戶外,法案也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

    修正案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2,000瓩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4條)。 陳坤宏說明,過去只要超過500瓩就要走《電業法》程序,由於程序複雜,很多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可以蓋到2000瓩,卻只蓋到499瓩。此法通過後,如果能利用既有饋線,將有助於業者將廠房屋頂太陽能「蓋好、蓋滿」。 這次修法也規範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業者得自行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第8條),主要是為了解決饋線不足的問題。

    由於再生能源技術進展迅速,這次修法增加讓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用於再生能源資源盤點、輔導成立認證機構(第7條)、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第7、11條);非發電類再生能源利用,例如太陽能熱水器等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

    強調民眾參與綠電的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都列入補助行列(第11條)。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也有獎勵補助、並加權躉購費率(第9、11條)。 ※ 註:現行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是由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約,以固定的優惠價格保證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20年。

    • 提高再生能源設定目標。首先,從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的政策方向來看,為配合再生能源於2025年佔比達到20%的目標,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總量長期目標訂在2025年27GW (2,700萬瓩)以上(第6條),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 鼓勵綠電走向自由交易市場。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準備逐步導向自由市場,對於現行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這次修法允許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 制訂用電大戶義務。用電戶將被賦予增升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的義務,若契約容量大於一定額度之用電戶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
    • 獎勵技術與公民參與。除了政府機構與用電戶的實際參與義務之外,也針對公民參與及原住民地區之需求進行推動鼓勵。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
  4.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發布日期: 111-12-08. 相關連結. 🔎更多資訊請參考經濟部新聞稿.

  5. 第一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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