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用電大戶條款推動策略. 推動目的: 賦予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同時符合國際綠色供應鏈趨勢,提升. 產業競爭力。 推動策略先建立可行模式及經驗,再逐步擴大. 影響範圍小: 用電契約容量5,000 瓩之用戶優先規範。 具可執行性:多元義務履行方式、 搭配義務減免措施。 漸進式推動:滾動檢討成效, 逐步推展義務用戶範圍。

  2. 政府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推動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政策,於 1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用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此 辦法引 導 使用契約容量達 5,000 KW 之 用電大戶 [再生能源義務人],可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 ,亦可

  3. 2023年12月7日 · 政府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針對契約容量大於5MW的用電大戶,要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俗稱四選一條款

  4. 再生能源義務 (用電大戶) 服務網 ::: 開啟/關閉行動裝置選單 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焦點專欄 法規 問題集 表單下載 ... (另開新視窗) 108.05.0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另開新視窗) 107.11.21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另開新 107.07.23 ...

  5. 2021年7月28日 · 在2019年的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 當中,明確規範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800kW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在2021年有了全新的標準: 1. 用電大戶定義. 在2021年新公布的政策中,規範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 5000kW 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排除了非營利及服務社會性質的產業機構,如:政府機關、學校、醫院、交通運輸等。 根據統計,目前全台約有300間的用電大戶,其中包括:台積、台泥、中鋼、台塑、台灣化學纖維等傳統產業與電子產業。 2. 關於用電大戶條款. 在用電大戶條款中,除了明確規範用電大戶的定義外,也要求這些用電大戶必須在五年內,履行建置契約容量10%的綠能設備或其他相關之義務。

  6. 用電大戶能符合前揭管理辦法之規範,遂依據辦法著手編製「桃園市. 電大戶義務遵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內容包括法規說明、義務. 履行方案分析說明及相關行政程序表單,供義務人於規劃執行時參酌, 辦法若有增修,仍依辦法為準。 目錄. 01. 管理辦法一覽. 01-26. 1-1.用電大戶規範對象 02. 1-2.義務容量確認. 03-04. 1-3.義務履行方式. 05-24. 1-3.1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1-3.2 設置儲能設備. 06-14. 15-20. 02. 相關協助資源. 28. 附件一 .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29-32. 1-3.3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1-4.契約容量異動.

  7.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