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再生能源義務 (用電大戶) 服務網 ::: 開啟/關閉行動裝置選單 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焦點專欄 法規 問題集 表單下載 外網連結 圖文懶人包 用電大戶申報服務登入口:::
2023年12月7日 · 政府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針對契約容量大於5MW的用電大戶,要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俗稱四選一條款。 我國5MW以上的電號約有506個,扣除教育、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等後,約有300多家企業,以鋼鐵、石化、半導體、電子等工業用戶居多,若企業有多個電號,可合併計算,以總量來履行義務。 用電大戶履行義務早鳥優惠. 用電大戶裝置義務容量就是契約容量的10%,若在條款公告前就已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以獲得最高20%「既設扣減」義務量獎勵。 而若用電大戶在三年內裝置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義務容量最高可減免20%,在四年內完成最高可減免10%。
政府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政策,於 1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此辦法引導使用契約容量達 5,000 KW 之用電大戶 [再生能源義務人],可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亦可採用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法案頒布實施後,義務人需於五年內完成使用契約容量百分之十的再生能源義務裝置能量 ; 辦法施行後可望藉由再生能源的使用轉型,減少火力發電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大量排放,降低全球暖化與環境污染的風險,並符合國際產業供應鏈需提高循環物料及再生能源的占比趨勢,接軌國際綠色循環經濟,積極參與國際品牌供應鏈,有效投入環境資源保護及提升企業綠色生產力價值,促進總體產業...
(用電大戶) 服務網 ::: 開啟/關閉行動裝置選單 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焦點專欄 法規 問題集 表單下載 外網連結 圖文懶人包 用電大戶申報服務登入口 ::: 【活動訊息】 再生能源義務申報線上說明會 【活動訊息】 再生能源義務服務申報線上說明會/會議簡報 【活動 ...
2023年3月29日 · 2021年開始實施《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俗稱「用電大戶條款」),用電大戶有四種方案可履行義務,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或繳納代金,然而條款上路兩年後,成效不如預期,不斷浮現規定太過寬鬆、對義務戶過度輕放等爭議。 用電大戶為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條款規範其必須於五年內設置至少契約容量達10%以上的綠能,若於三年內建置完成,義務容量最高可減免20%,四年內完成最高可減免10%,以期加速企業能源轉型。 目前約有300多家企業被納管,包含電子、鋼鐵、水泥、紡織等相關產業。 |四種用電大戶履行方案. 根據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大戶履行義務之方案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021年7月28日 · 在2019年的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 當中,明確規範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800kW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在2021年有了全新的標準: 1. 用電大戶定義. 在2021年新公布的政策中,規範與台電的契約容量超過 5000kW 以上,就可定義為用電大戶,但是排除了非營利及服務社會性質的產業機構,如:政府機關、學校、醫院、交通運輸等。 根據統計,目前全台約有300間的用電大戶,其中包括:台積電、台泥、中鋼、台塑、台灣化學纖維等傳統產業與電子產業。 2. 關於用電大戶條款. 在用電大戶條款中,除了明確規範用電大戶的定義外,也要求這些用電大戶必須在五年內,履行建置契約容量10%的綠能設備或其他相關之義務。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