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能源署.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能源署.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能源署.

  3. 辦法獎勵補助範圍係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 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 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 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 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 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 躉購之規定。
  4. 【行政院會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推動再生能源再邁進.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5. 2017年12月7日 · 法規資訊.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發佈日期: 2009/7/8. 資料來源: 本站. 點閱次數: 1775次. 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為來自大自然的能源,現今人類實際使用可再生能源遠遠低於其上述可被開發的潛力。 再生能源,從持續不斷地補充的自然過程中得到的能量來源,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朝完全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努力,並降低再生能源產品的碳足跡,發展再生能源為地球的永續發展盡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