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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陸、抵扣稅額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二、投資抵減稅額.

  2.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小常識. 問題發票. 更新日期:112-08-01. 小周因為一時不察拿到來路不明的發票申報扣抵被國稅局罰了1筆錢,讓公司損失不少,心情也跟著跌落谷底,小周想著要怎麼改善才不會拿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的發票呢? 這裡有幾個錦囊妙計,只要謹記在心,就可以避免拿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的發票了。 首先,要留意交易對象是不是正常營業的公司,並確認實際交易公司的名稱、負責人姓名或接洽人的身分,如姓名、住址、身分證及統一編號等;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貨品,例如隨身攜帶貨物或開著1車商品到商店或工地,廉價兜售,並要求付現的。 其次,儘量避免使用現金交易,改用以實際交易公司為抬頭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以匯款方式付款,較有保障。

  3.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更新日期:111-01-06.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 ...

  4. 國稅問與答. 營業稅. 如何使用統一發票? 字級設定.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更新日期:111-06-21.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手冊. 六、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109-07-02.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 情況一:處分後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假設xx公司於95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情況二: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6.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二、哪些所得應該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所得計算方法有哪些? 1114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更多相關資訊.

  7.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補繳所漏稅款時,可否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 (0626) 更新日期:112-05-10. 可以,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至應加計之利息如未繳納者,由該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通知其限期繳納。 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之營業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營業人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3.10.19.台財稅第831615281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 (0601)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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